多數危老案子卡住的原因,不是圖說畫不出來,也不是成本算不出來,而是「同意書收不齊」。公寓五樓十戶,九戶點頭、一戶不表態,案子就停在原地——這不是整合技巧的問題,是制度設計本身的結果。 先把最關鍵的前提說清楚:危老重建沒有多數決。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第1項,起造人擬具重建計畫,必須取得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才能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條文寫的是「全體」,沒有任何比例門檻可以替代,也沒有「不同意者由主管機關代為處分」的機制。 所以當有人告訴你「危老只要八成同意就可以送件」「不同意的可以之後再處理」,那是把危老和都市更新的規則混在一起講。實務上真正能走的路只有三條:把不同意戶排除在重建範圍之外、改走有法定多數決的都市更新、或者回頭把協商重做一次。以下逐一拆解,並誠實說明各自的成立前提與代價。(法規查證時點:2026年7月31日,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為準。) 一、先看懂:危老與都更的同意門檻差在哪 制度與階段|同意門檻|法源 危老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危老條例第5條第1項 都更:事業概要申請|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物之所有權人與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都更條例第22條 都更事業計畫:依第7條劃定之更新地區|所有權人與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都更條例第37條第1項第2款第1目 都更事業計畫:其餘更新地區|所有權人與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都更條例第3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 都更事業計畫:依第23條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所有權人與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都更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款 表中的比例是條文明訂的原則,個案仍會因為更新地區的劃定方式、公有土地是否參與、實施方式(協議合建或權利變換)而有差異,送件前務必以當時現行條文及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常見錯誤說法一:「危老拖越久獎勵越少,要趕快簽。」危老條例第6條的時程獎勵是按條例施行後的年期分級遞減,最末一級為施行後第8年;條例於民國106年5月12日施行,據此推算時程獎勵已於114年5月11日屆期,114年5月12日起該項獎勵歸零,已經不存在「早簽多拿」的差別(精確屆期日仍請以內政部或當地主管機關公告為準)。真正還有期限的是重建計畫的申請期限至民國116年5月31日止(危老條例第5條第2項)。用「獎勵快沒了」催簽同意書,在現行制度下是不成立的說法。 二、先分類:不同意,通常不是同一件事 把「不同意戶」當成單一問題處理,幾乎一定失敗。實務上至少要分成五類,因為對應的解法完全不同。 表面上的理由|背後常見的真正訴求|可行的處理方向 分回坪數不滿意|不信任試算基礎,或對車位、公設比、樓層別價差有疑慮|公開試算假設、逐項對帳、導入第三方估價 擔心搬出去回不來|過渡期租金、搬遷、學區與長輩就醫的實際困難|把過渡安排寫進契約與時程表,不只口頭承諾 產權複雜、繼承未辦|法律上根本沒有能簽名的人|先辦繼承登記或處理共有關係,屬前置作業非談判 有租約或設定他項權利|承租人、抵押權人的權益必須先釐清|與權利人分別協商,處理順序寫進計畫 單純不信任發起人|資訊不對等,覺得自己是被說服的一方|改由所有權人共同委任專業者,讓資訊透明化 第三、四類特別容易被誤判成「態度問題」。未辦繼承的房子,在法律上是找不到有權同意的人,先辦妥繼承登記或依民法處理共有關係,才有談判的對象;共有土地能否由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代為同意危老重建,實務上仍有爭議,須就個案向主管機關確認,不宜自行推定。 三、做法一:縮小重建範圍,把不同意戶排除在基地之外 這是最直接的解法:重新界定重建計畫範圍,只納入願意參與的所有權人。因為危老是以「重建計畫範圍」為單位計算同意,範圍縮小後,全體同意就有機會成立。 但這件事能不能做,取決於剩下的基地本身是否還蓋得起來。至少要確認: 建築線是否仍然成立——建築法第42條規定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其連接部分最小寬度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規定。切割後若剩餘基地失去足夠的臨路面,等於沒有建築線,案子直接不成立。;基地形狀是否還能配置——退縮、防火間隔、日照與開窗、汽機車出入口與坡道,都需要實際量體檢討,不是把面積扣掉就好。;共同壁與結構的處理——原建物若為連棟,拆除線兩側的結構安全、既有牆面防水與外觀修復責任,必須事先界定。;容積獎勵條件是否還達得到——危老條例第6條的獎勵上限與各款獎勵項目多與基地規模、規劃內容連動,範圍縮小後可能一併失去部分獎勵。;反向操作的可能——危老條例第3條第2項允許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有時候與其硬談不同意戶,不如往另一側找願意參與的鄰地,把量體補回來。 代價很清楚:基地變小、單價成本上升、可分回的坪數下降,而且會留下一段長期共處的界線。這條路必須由建築師先做可行性檢討,確認「切完還蓋得起來」再談,順序反過來就是白費力氣。 四、做法二:改走都市更新 都市更新最大的差別,是它有法定的多數決機制。當同意戶比例已經很高、只差少數幾戶,而基地規模又夠大時,轉軌都更是制度上唯一能在不取得全體同意下推進的正途。 面積與更新單元門檻各縣市不同:依都更條例第23條,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所有權人得按主管機關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而該基準由各直轄市、縣(市)自行訂定並定期檢討。因此沒有一個全國通用的面積數字,必須查詢案件所在地當時有效的劃定基準。;時程明顯拉長:都更須經事業概要、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等程序,並有公開展覽、聽證與審議,整體期程通常以年計,遠長於危老。;程序成本較高:估價、審議、幹事會與委員會意見回應,都會反映在時間與費用上。;同意比例的認定時點:依都更條例第37條,主管機關核算同意比例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滿時為準;且所有權人於事業計畫載明分配之權利價值比率或分配比率,低於其出具同意書時之預期者,得於公開展覽期滿前撤銷同意。撤銷有其法定事由,不是任意反悔,但這仍代表高比例同意在公展結束前並非一勞永逸。 常見錯誤說法二:「危老談不成就轉都更,反正一定過得了。」都更有多數決,不代表結果可預期。轉軌前必須先確認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是否符合、周邊是否需一併納入、以及既有同意戶是否願意承受多出來的時間成本。近年主管機關對「都更切小塊轉危老」等操作亦持續檢討修正,制度環境會變動,須以送件當時規定為準。 五、做法三:把協商重做一次,而不是把人說服一次 多數整合失敗,敗在資訊不對等,不在條件不好。當一位住戶反覆問「為什麼我只能分回這樣」而得不到可驗證的答案時,不同意就是理性選擇。可以改善的具體做法: 公開試算的假設值:把基準容積、獎勵項目、營建單價、管銷、稅費等假設攤開,讓每一戶都看到同一份計算基礎。;引入第三方估價:由全體所有權人共同委任不動產估價師,而非由單一方指定,讓分配比例有獨立依據。;把過渡期寫成契約條款:搬遷補助、租金補貼、支付時點、工期延誤的處理方式,用文字固定下來。;改變委任結構:由所有權人共同委任建築師與相關專業者進行可行性評估,先產出中立的資料,再談合作對象。;逐戶處理而非集體施壓:不同原因用不同方案,並全程尊重每一位所有權人依法拒絕的權利。 必須明講:任何以斷水斷電、施工干擾、公開指名、精神施壓等方式促使住戶同意的手段,不但於法不容,也會讓已取得的同意在後續程序中產生爭議。合法途徑只有三條——縮小範圍、轉軌都更、或改善協商條件。 六、三種做法怎麼選 做法|成立前提|主要代價 縮小重建範圍|剩餘基地仍有建築線、可配置、可取得剩餘全體同意|面積縮小、成本上升、獎勵可能減少 改走都市更新|符合當地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同意比例達法定門檻|時程以年計、程序與費用高、同意可能被撤回 改善協商條件|不同意原因屬條件面或信任面,且各戶仍願意對話|需投入時間與前期評估費用,且無必然結果 七、什麼時候該停損 這部分市面文章很少寫,但對地主更重要。出現下列情形時,多數情況下應先暫停,不要繼續投入前期費用: 不同意戶的持分位置正好卡住唯一的臨路面,切割後剩餘基地無法取得建築線。;切割後量體過小,扣除法定退縮與必要設施後幾乎無有效樓地板面積。;基地規模與區位不符合當地更新單元劃定基準,都更這條路在制度上不通。;關鍵所有權人長期無法聯繫、產權未辦繼承且繼承人眾多,短期內無從取得合法同意。;已有明確的訴訟或糾紛,且結果將直接影響權利範圍認定。 承認一個案子在現行制度下推不動,並不等於放棄。土地還在、屋齡繼續增加、法規也會修正;把資料留存、把產權問題先處理乾淨,往往比硬推更有價值。至少要記得,危老重建計畫的申請期限是民國116年5月31日,時間規劃應以此回推。 下一步 如果你的案子正卡在同意書這一關,比較有效率的順序是:先請建築師做一次範圍可行性檢討——把不同意戶排除後,基地是否還有建築線、還能不能配置、量體差多少,這三個答案會直接決定要走上述哪一條路,也會讓後續與住戶的溝通有客觀依據,而不是各說各話。 接著才是評估委託對象與費用結構。關於「該找建商還是找建築師先談」,可參考本站文章危老重建找建商還是找建築師?;關於重建成本的組成與影響因素,可參考危老重建費用一坪多少?。這兩件事會影響你在協商時能提出什麼樣的條件。 若需要就個案的整合困境做進一步討論,可透過本站諮詢表單說明基地位置、樓層戶數與目前同意情形,由建築師協助釐清可行方向與應優先處理的前置問題。每一件整合案的條件都不同,實際判斷仍須依基地現況、當地主管機關認定與申請時之現行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