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齡三十年以上、且經評估符合危老條例第3條的適用要件之後,實務上常卡住的往往不是法規,而是一個決定:把土地交給建商合建,還是自己當起造人、委託建築師從頭做到尾。 這題難在它一次牽動四件事——誰出錢、誰承擔風險、誰握有決策權、成果怎麼分。多數屋主一開始只比較「分回幾成」,但分回比例是結果,真正決定結果的是前面三項。 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前提:危老沒有權利變換機制。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3條,都更重建區段原則上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其價值查估須由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辦理(第50條),計畫並須經公開展覽與審議(第48條、第53條)。危老則依條例第5條,取得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後報主管機關核准;主管機關核准的是重建計畫本身,不會替所有權人審查分配條件是否合理。分配的公平性回到私法契約,契約條款是否完備,實務上格外關鍵。 一、關鍵在「誰是起造人」 依建築法第12條,起造人是「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建築法對起造人課予一整套程序義務——申請建造執照、開工報備、變更設計、申報竣工到申請使用執照,都以起造人名義為之。誰掛起造人,誰就是建管程序上的權責主體,也握有變更設計、選材與驗收的決定權。這一欄填誰,兩條路就分岔了。 比較項目|與建商合建|自地自建(委託建築師) 起造人|多為建商或其指定之人(亦有共同起造)|地主/屋主本人 營建資金|建商籌措|屋主自籌或向金融機構融資 決策權|建材、規劃多依建商產品定位|屋主與建築師共同決定 風險承擔|營建成本波動主要由建商吸收|成本上漲、工期延誤由屋主承擔 成果分配|依合約分回房地或價金|全部產權歸屋主 屋主投入|相對低,集中在契約與驗收|高,需長期參與決策 二、與建商合作的常見型態 「合建」不是單一種契約,下列三種在稅負與法律關係上差很多,不能混為一談。另有「委建」一詞,指屋主自任起造人並出資、委由營造廠興建,性質上仍屬自地自建,不是與建商分配成果。 型態|土地與房屋如何處理|屋主取得的東西 合建分屋|地主提供土地、建商出資興建,完工後依約分配房地,性質接近互易|分回的房屋及應有土地持分 合建分售|土地由地主與買方簽約、房屋由建商與買方簽約,各自收款|土地價金 合建分成|房地合併出售,價金依約定比例分配|分配到的價金 常見誤解一:以為「合建分屋」與「合建分售」只是講法不同。兩者在營業稅、契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的處理並不相同,個案還會因持有情形、自用與否而有差異。簽約型態一旦選定就難以回頭,建議在草約階段就請會計師或地政士一併試算,不要等到完工分配才發現稅負與預期落差。 三、自地自建要自己扛的三件事 資金:從結構評估、規劃設計、建照請領到營造發包,資金需求是分階段、長期的。危老條例第10條明定主管機關得就重建計畫給予補助,並對「以自然人為起造人、無營利事業機構協助取得必要資金,經主管機關認定者」提供重建工程必要融資貸款信用保證;實際額度與條件須向當地主管機關及承貸金融機構確認。;流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重建計畫核准、建造執照、開工、使用執照、產權登記,每一關都有補件與審查時間,個案差異很大。;風險:營建物價、缺工、鄰損爭議與追加減帳,在自地自建會直接反映在屋主的預算表上。 這也是建築師角色吃重的地方。依建築法第13條,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結構、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外,應由開業專業技師負責,建築師負連帶責任);建築師法第16條並明定建築師受委託得辦理設計、監造、估價、檢查、鑑定,並得代委託人辦理申請建築許可、招商投標及擬定施工契約,第19條則定其設計責任與監督施工責任。 實務上還有第三條路:屋主自任起造人,委由具營建管理能力的團隊做全案管理,保留決策權,同時把發包與工程管理的專業風險交出去,代價是管理費用。須留意的是,工程承攬應由依營造業法登記之營造業為之,全案管理團隊提供的是管理、代辦與整合服務,兩者在契約上應分開約定,責任歸屬才清楚。 四、費用結構怎麼看 這裡不談報價,只拆解成本從哪裡來。合建對屋主而言的「成本」是放棄的分回比例,自地自建的成本則是實際支出的現金,兩者要換算到同一基準才比得出來。 成本項目|內容|主要影響因素 前期評估|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地籍與法規查詢|建物棟數、樓層、評估機構收費 設計監造|規劃設計、建照請領、監造|樓地板面積、構造、審查複雜度 專業技師|結構、水電、空調等專業簽證|規模、是否需特殊審查 營建工程|主體結構、裝修、機電設備|構造型式、基礎工法、當期物價 拆除與安置|舊屋拆除、重建期間租金|戶數、重建期間長短 稅費與融資|建照規費、登記費用、建築融資利息|個案適用情形、貸款額度與利率 設計監造酬金可參考部分建築師公會公布之酬金參考表,或公共工程委託技術服務的計費方式,作為理解計價邏輯的公開基準;該類參考表不具拘束力,實際仍依個案規模、複雜度與服務範圍議定。 五、簽約前應逐條確認的五件事 分回比例以什麼為基準:分回坪數、戶別還是價值?以規劃階段預估坪數還是使用執照核發後實測坪數為準?兩者可能有落差,契約要寫清楚差異如何找補。;獎勵容積如何歸屬:依危老條例第6條第1項,一般容積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該基地1.3倍基準容積或1.15倍原建築容積;但同條第2項時程獎勵(已屆期)與第3項基地規模獎勵(基地面積達200平方公尺給予基準容積2%,每增加100平方公尺再給0.5%)明定不受該上限限制,且依第4項,此二項獎勵合計不得超過基準容積10%。另依第6項,依本條例申請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目。獎勵能爭取到多少、增加的部分歸誰,是合建談判的核心,契約須逐項明定,不宜只寫「依法申請獎勵」。;時程與違約條款:建照、開工、完工、交屋各階段的期限與違約金;建商財務出狀況時的擔保、履約保證與土地返還機制。;稅費由誰負擔:土地增值稅、契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營業稅的負擔主體與時點須逐項寫明,不宜留「依法各自負擔」這種模糊條款。;設計變更與驗收的決定權:誰能改設計?改了要不要屋主書面同意?交屋驗收標準與瑕疵修補期限為何? 常見誤解二:以為「先簽約、細節之後再談」。危老沒有權利變換的估價與審議程序,分配條件的合理性主要靠契約條款自行把關。建議在簽署任何意向書或合作備忘錄之前,先請建築師與律師分別就規劃可行性與契約條款檢視一次;意向書一旦帶有排他或違約條款,後續轉換路線的空間會被大幅壓縮。 六、時間表與現況(查證日 2026 年 7 月 31 日) 項目|依據|現況 重建計畫申請期限|危老條例第5條第2項|至民國116年5月31日止 時程獎勵|危老條例第6條第2項|已屆期,民國114年5月12日以後申請不再計入;精確適用時點請以內政部及當地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基地規模獎勵|危老條例第6條第3項|仍適用,且不受一般獎勵上限限制;與時程獎勵合計不得超過基準容積10% 同意門檻|危老條例第5條第1項|須取得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租稅減免|危老條例第8條|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原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且未移轉者房屋稅減半得延長,最長10年,並非全面免稅。經行政院核定延長一次,適用至民國116年5月11日前申請之重建計畫,仍須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 修法動向|—|行政院已於2026年7月16日通過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擬更名、刪除施行期限等),截至查證日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本文所列均以現行條文為準 修法方向與最終條文仍以立法院三讀及總統公布為準,規劃時程較長的案件,建議在提報前再確認一次。另須提醒:市面上仍常見「越早申請、獎勵越多」的說法,那是時程獎勵仍在時的邏輯;若你手上的評估表還列著時程獎勵,數字需要重算。 最容易卡住的兩個地方。其一,危老依第5條須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沒有多數決或強制參與機制;只要一位所有權人不同意,該案即無法以危老途徑推動,此時可能需調整重建範圍、改循都市更新程序,或評估後確認暫無可行方案。其二,兩個到期日並不相同:重建計畫申請期限至116年5月31日,租稅減免依行政院核定僅適用至116年5月11日前申請者,中間相差20天;若減免對財務試算影響大,送件時程宜以116年5月11日回推。 下一步:先把「這塊地能蓋多少」算清楚 合建或自地自建,不該憑感覺選,也不宜只依單一份試算表決定——無論那份表由誰提供,都建議另取一份獨立的量體與成本估算相互對照。合理的順序是:先確認基地的使用分區、法定建蔽率與容積率,再依危老條例可爭取的獎勵範圍做初步量體與可建坪數評估,然後把「合建分回」與「自地自建總成本」換算到同一基準比較。 若你已取得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報告,或手上有建商提出的合建條件想確認合理性,可透過本站諮詢表單留下基地位置與目前狀況,由建築師協助釐清法規條件、可爭取的獎勵範圍與兩條路的實際差異,再決定委託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