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工廠合法化的諮詢,常見的開場問題是:「我想把工廠弄成合法的,要找代書還是建築師?」這個問題本身就說明了難處——它不是一份文件、一個窗口能解決的事,而是橫跨工業、地政、農業、環保、消防、建管等多個行政系統的長路,每一段的主辦機關與所需專業都不同,順序也不能顛倒。 更現實的是,時間點上已經有兩道門關上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5第1項,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的納管申請與工廠改善計畫提出,分別以「108年6月2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三年內」為限。該修正條文自民國109年3月20日施行,換算即納管申請於111年3月19日、改善計畫提出於112年3月19日屆滿,現行條文並未再展延。(本文法規查證時點為2026年7月31日/民國115年7月31日,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為據。) 所以現在該問的不是「找誰」,而是先確認你站在哪一格。以下把整條路拆開,說明每一關的主管機關、法源,以及哪幾關依法需要建築師簽證。 第一步:先確認你的工廠屬於哪一種身分 工輔法第28條之1以民國105年5月19日/5月20日為分界,把未登記工廠分成「既有」與「新增」兩類,處理方式完全不同。 身分別|認定基準|目前可走的方向 新增未登記工廠|105年5月20日以後新增|依工輔法第28條之1,主管機關應即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無納管管道 既有但未納管|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未於111年3月19日前申請納管|納管期限已屆滿,現行條文無補辦規定。依第28條之1,未依限申請納管或提出改善計畫者,主管機關應停止供電、供水,實際執行方式與時程由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宜儘早評估其他合法途徑 曾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者|曾依工輔法第34條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得依第28條之6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惟該期限同樣已於111年3月19日屆滿 已納管、改善計畫已核定|已於期限內完成納管並提出計畫|依核定計畫改善,展延不得逾119年3月19日 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改善完成並經核准登記|可進入用地變更編定,再辦建照、使照 並非所有既有工廠都能納管。工輔法第28條之5第1項但書明定三種不得申請納管的情形:產品依法令禁止製造、中央主管機關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公告不宜設立工廠、地方主管機關報請中央同意公告不宜設立工廠。另要提醒:未納管並不等於沒事——工輔法第28條之1對既有未登記工廠已定有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之規定,實際執行順序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權責辦理。若落在這一格,重點不在等待新的補辦管道,而在盡快釐清基地條件與可行的替代路徑。 全流程地圖:從既有事實認定到使用執照 階段|主辦機關|主要法源|現況(115年7月) 1 既有工廠事實認定|縣市工業主管機關|工輔法第28條之1|以105年5月19日以前從事製造、加工之事實為據 2 申請納管|縣市工業主管機關|工輔法第28條之5第1項|期限已於111年3月19日屆滿 3 提出工廠改善計畫|縣市工業主管機關|工輔法第28條之5、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8條|提出期限已於112年3月19日屆滿 4 完成改善|縣市工業主管機關|工輔法第28條之5第4項、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11條|核定之日起2年內完成,展延不得逾119年3月19日 5 申請特定工廠登記|縣市工業主管機關|工輔法第28條之5第5項、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15條|須先備妥環保、消防、水源等許可文件 6 用地變更編定|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地政、農業|工輔法第28條之10第1項第2款、第2項;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擬具用地計畫、申請核發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再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並依審查辦法第9條繳交回饋金 7 建造執照、使用執照|縣市建管機關|建築法第25條、第28條、第30條、第70條;工輔法第28條之11|完成使用地變更編定後,得依工輔法第28條之11、第10條第1項申請工廠登記,核准時會附加限於低污染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之負擔;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亦是第28條之7營運管理金停繳的時點 哪幾關依法需要建築師? 這一關是實務上容易問錯方向的地方。並不是整條路都需要建築師,但有幾關的簽證屬法定要件,文件不齊多半會被要求補正,情形嚴重者可能不予受理。 關卡|依法需要的專業|法源依據 改善計畫與特登階段之技師文件|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與面積計算表、水土保持完工證明、環評與環保許可等,依廠況由各該技師出具;條文未一律指定資格|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8條、第15條;審查辦法第4條 消防安全設備審查查驗|消防設備師設計、監造|消防法第7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15條 結構安全證明書或鑑定報告書(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標準者)|條文未指定出具人資格;實務上多由建築師、結構技師或土木技師依其執業範圍出具,並須經主管機關認定|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15條第1項第6款 用地計畫書之建築配置|應經建築師簽證(法定要件)|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第5條 用地計畫書之屋頂型太陽光電規劃|發電設備面積不低於屋頂水平投影面積百分之五十;經評估無法裝置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免設|同辦法第5條 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建築師為設計人、監造人;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由專業技師辦理|建築法第13條 其中關鍵的一道,是用地計畫書的建築配置依審查辦法第5條應經建築師簽證;同條並要求營運管理計畫規劃屋頂型太陽光電,這對既有廠房的屋頂結構補強與工程預算影響不小,宜在前期一併評估。 常被誤傳的一點:特定工廠的土地變更目標,並不是一般說的「丁種建築用地」。依工輔法第28條之10第1項第2款,位於都市計畫以外者,是由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擬具用地計畫,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再據以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審查依授權訂定之審查辦法辦理,變更後之使用地類別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該辦法第6條明定: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八十;申請面積未達二公頃者,應留設隔離綠帶或設施,寬度至少一點五公尺且面積不少於申請面積百分之三十,二公頃以上未達五公頃者依審議規範辦理。要特別留意:隔離綠帶會先吃掉基地面積,剩餘部分才適用建蔽率上限,實際可保留的廠房量體通常比直覺低不少。另注意,一般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須擬具興辦事業計畫,與特定工廠的用地計畫屬不同途徑,文件與審查重點不可互相套用。 代書(地政士)、建築師與其他專業的分工 分工不是誰比誰重要,而是法律把不同的責任綁在不同的執業證照上。 專業|常見負責事項|分工界線 地政士(代書)|土地登記、測量申請之代理、與登記有關之稅務及公證認證、不動產契約撰擬|依地政士法第16條所定業務範圍;建築設計與建築物簽證不在其中 建築師|建築配置與量體規劃、用地計畫書建築配置簽證、建照使照設計監造、既有建築物合法性檢核|建築法第13條所定之設計人、監造人 消防設備師|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消防法第7條 結構、土木、環工、水保等技師|結構安全鑑定、廢污水處理與排放規劃、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與完工證明|依各該技師執業範圍,屬改善計畫與特登申請文件所需 實務上常見的做法,是由一個窗口統籌,避免各專業各做各的、圖說對不起來。建築師可協助整合建築配置、消防、結構與用地計畫之間的一致性;地政士則在土地權利、登記與稅務環節提供代理服務。兩者是接力關係,不是替代關係。 費用由哪些部分組成 政府規費與審查費:用地計畫審查費等,依各縣市規定收取;納管輔導金與營運管理金:依工輔法第28條之5第2項、第28條之7按年繳交,分別繳至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為止;回饋金:依審查辦法第9條,按申請用地變更使用總面積,以用地計畫核定當期公告現值百分之五十計算;得分四期繳納,並須以全部土地設定抵押權作擔保;專業服務費:建築師、消防設備師及各類技師之規劃設計與簽證費用。可參考各地建築師公會建築師酬金標準等公開基準,惟僅供參考,實際依個案議定;工程費:廠房補強、消防設備、廢水處理設施、防火間隔與隔離綠帶、景觀,以及屋頂型太陽光電設備與相應之屋頂結構補強等施工費用 回饋金以公告現值百分之五十計算,土地面積與區位一變動,金額差距相當大,通常是整體預算中不確定性較高的一項。建議在決定是否投入之前,先概算「回饋金+工程費」的總量級,再回頭評估這塊地就地合法是否合算。 民國115年的現在,還能做什麼 已納管且改善計畫經核定者:重點是119年3月19日這道天花板。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11條明定展延期間不得超過該日;工輔法第28條之5第6項則規定,未於施行日起十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改善計畫之核定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可著手用地計畫與變更編定,但要先對照工輔法第28條之9列舉的禁止事項,包括除法定例外情形(如繼承)外不得變更事業主體、變更獨資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增加廠地廠房及建築物面積,不得增加或變更為非屬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不得將工廠土地及建築物全部或一部轉供他人設廠,以及不得未履行核定改善計畫所附加之負擔。這代表在特登狀態下先行擴建、日後再一併補件,或把部分廠房分租給別人設廠,多數情況並不被允許;個案是否適用例外,須向縣市工業主管機關確認。;尚未納管者:現行條文並無補辦納管之規定。可評估的方向多半回到常規路徑,例如取得可合法設廠之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後依法新建、遷入產業園區,或視區位評估都市計畫變更等。各方案的可行性與成本差異很大,須逐案檢視並向主管機關確認。 另一個常見誤解,是把「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當成終點。依工輔法第28條之5第7項,特定工廠登記之有效期限至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十年止(即民國129年3月19日);第28條之7也規定營運管理金應繳至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為止。換句話說,特登是過渡狀態,用地變更編定與建照、使照才是把工廠接回常態管理的關卡。 還要提醒一件事:各縣市另訂之作業要點、審查基準與收費標準差異不小,同樣的廠況在不同縣市,需補的文件與費用級距可能明顯不同,前期評估時建議直接以基地所在縣市的規定為準。 下一步怎麼開始 建議先把三件事查清楚:一、105年5月19日以前的製造事實有哪些可用證據(舊照片、稅籍資料、電費單、歷年航照圖);二、基地的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以及是否位於環境敏感地區——順帶一提,地目制度已於民國106年廢止,判斷土地能否設廠應看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不是舊謄本上的地目;三、現有廠房的面積、樓層與結構狀況,對照隔離綠帶留設要求與建蔽率百分之七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八十的上限,看量體是否放得下。 這三項確認之後,才有辦法判斷該走用地變更編定,或評估其他路徑。若需要有人把建築配置、消防、結構與用地計畫的圖說一次拉齊,可先委由建築師做前期評估,再決定投入順序與預算。您也可以透過本站的諮詢表單,說明基地位置、廠房現況與目前的納管狀態,由建築師協助做初步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