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地自建的地主常問的一句話是:「建照能不能自己送?」這件事要分兩層看。以起造人身分提出申請並無資格限制(建築法第12條),惟土地權利、共有關係等仍須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但圖說能不能由自己畫、自己簽名送審,是完全另一件事。兩層混在一起,就會白跑一趟。 多數人所謂的「自己申請」,真正想省的是設計監造費。但建築法第13條的原則寫得清楚: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除落入法定例外外,未經開業建築師簽證的圖說,實務上難以通過主管建築機關的收件與審查。 所以真正該問的是:我這個案子有沒有落在例外範圍?如果沒有,把力氣放在挑對建築師、把該由自己拍板的決策做對,會比研究怎麼自己跑件實在。本文所引中央法規條文於民國115年(2026年)7月31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地方自治條例修正頻率較高,實際適用請以各該縣市最新公告版本為準。 一、先把四個法定角色分清楚 角色|法源|誰可以擔任、負什麼責任 起造人|建築法第12條|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本法之義務與責任亦由法定代理人負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或法人由其負責人申請並負責 設計人|建築法第13條、建築師法第19條|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法定例外除外),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 監造人|建築法第13條、建築師法第18條、第19條|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法定例外除外),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 承造人|建築法第14條、第15條|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並應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 建築法第26條提醒:核發執照僅為對申請建造、使用或拆除之許可;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傷害他人時,仍應視情形分別依法負責。第34條並規定主管機關僅就規定項目審查,其餘由建築師或並由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簽證不是形式上蓋個章,而是責任歸屬。 常見誤解一:「建照自己送就不用建築師」。正確理解是——起造人可以是自己,但設計與監造原則上必須是依法登記開業的建築師,兩者不能互相取代。 二、原則:設計監造由建築師辦理,專業工程另有技師門檻 建築法第13條但書規定: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建築師法第19條為相同意旨,並補充「當地無專業技師者,不在此限」。 建築物情形|設計與監造|結構、設備等專業工程 五層以下且非供公眾使用|應由開業建築師辦理(法定例外除外)|得由承辦建築師辦理,未強制另交專業技師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應由開業建築師辦理|應由建築師交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辦理,建築師負連帶責任 這張表的分流關鍵字是「供公眾使用」。依建築法第5條,係指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條文本身未逐項列舉,內政部另訂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依用途及樓地板面積分別認定(例如旅館、市場、餐廳、醫院、學校、集會場所等)。這與樓層數是兩個獨立條件,個案是否屬之,須依該公告範圍並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 三、法定的例外,就是這幾類 例外情形|法源|實務要點 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建築法第16條|金額與規模標準授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各縣市不同 選用主管機關公布之標準建築圖樣|建築法第19條|條文僅免除設計及簽章,監造並未免除;除非同時落入第16條的造價或規模門檻,否則監造仍應由開業建築師辦理。另須先確認該縣市確有公布可選用之圖樣 公有建築物|建築法第13條第2項|得由起造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自治團體內具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證書者任之 當地開業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不敷需要|建築法第13條第3項|條文明定由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屬個案例外;直轄市是否比照須向該管主管建築機關確認。實務上極少援用,不宜作為規劃前提 第16條詢問度很高,但條文本身沒有數字——數字在各縣市自己的建築管理規則裡。以桃園市為例: 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之情形(民國113年4月18日修正)|標準 工程造價(一般地區)|新臺幣三十七萬元以下 工程造價(復興區)|新臺幣八十七萬元以下 建築規模|建築面積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簷高四點二公尺以下 農業設施|符合農業主管機關指定規模或工程造價金額以下者 災民安置建築物|因震災、山坡地土石流或其他天然災害,由政府機關、非營利社團或財團法人興建,五層以下且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 同宗基地|分次申請建築時,建築規模及工程造價金額應以同宗基地累計計算 對照量體就知道,這個級距大致落在圍牆、小型雜項工作物、簡易農業設施的範圍,不是一棟自地自建的透天住宅。且同一宗基地的量體與造價須累計,分次送件並不會改變是否落入例外的認定。工程造價估算標準由市府定之,未列舉之工程始由設計人或起造人覈實估算,最終仍以主管建築機關審認為準。其他縣市另有各自規定,應以該縣市最新公告版本為準。另須留意,免的只是簽證主體;建蔽率、容積率、退縮、防火避難、無障礙等實體規定一項都不會少,該請照的仍須請照。 四、自己跑件,實務上會卡在哪 圖說有法定內容:建築法第30條、第32條要求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並包含基地位置圖、地盤圖、平立剖面圖、各部尺寸構造、必要之結構計算書與設備圖說,格式與比例都有規範。;改正與復審有期限:建築法第36條規定,起造人應於接獲第一次通知改正之日起六個月內改正完竣送請復審;屆期未送請復審或復審仍不合規定者,主管建築機關得將該申請案件予以駁回。;法規不是一本:中央母法、建築技術規則、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地方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再加上主管機關的實務判讀,套錯一層往往是整份重畫;水土保持、環保、消防、農業、水利、文化資產等目的事業機關也各有併行程序。;領照後與完工都有關卡:建築法第54條規定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六個月內開工,且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各方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與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報主管建築機關備查——這道備查手續常被漏掉;因故不能開工者得申請展期一次、期限三個月,逾期執照失其效力。第70條規定工程完竣須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缺一方即無法完成程序。 容易卡住的關卡:案件遭駁回後須重新申請,已投入的規劃時間與費用多半無法回收。而第36條的改正復審期限與逾期遭駁回的效果,法律上均由起造人承擔,不因委託建築師而移轉;建築師負責回應審查意見並修正圖說,能否通過仍由主管建築機關認定。 五、費用只能談結構,不能談保證 建築師法第37條規定建築師公會應訂立業務章則,載明業務內容、受取酬金標準及應盡之責任義務,並依規定報請核定;實務上各地公會另訂有酬金參考表,多以總工程造價的一定比例作為計算基礎。這些屬公開參考基準,僅供理解費用結構之用,實際仍依個案議定。 影響設計監造費的主要因素|說明 建築規模與樓層|面積、層數、結構系統影響工作量,也牽動是否須專業技師簽證 基地條件|都市或非都市土地、分區管制、地形地質、既有建物處理 審議需求|是否涉及都市設計審議、環評、水土保持、文資等併行程序 服務範圍|僅設計、設計加監造,或另含請照協辦與全案管理 變更頻率|變更設計原則上須依建築法第39條申請辦理,會增加作業 六、委託建築師之後,起造人仍要自己拍板的事 需求與預算的優先順序:坪效、房間數、車位、未來增建可能,先排序再進設計。;土地與權利狀態:所有權、共有關係、地上物、通行,以及既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的處理方式(未辦保存登記並不等同違章建築,早期合法房屋另有認定程序,須向主管機關確認)。;營造廠與變更決策:承造人須為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並設置專任工程人員;施工中變更設計原則上依建築法第39條須依法申請辦理,但未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未增加高度或面積、未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實際適用何者須由設計人研判並經主管機關認定。 常見誤解二:「監造=監工」。建築師法第19條定的是受委託監造者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監造具體應遵守的事項規定在建築師法第18條,共四款:監督營造業依照設計之圖說施工、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以及其他約定之監造事項。第四款是關鍵——監造範圍除法定三項外,其餘由契約約定,因此駐地頻率、查驗節點、會勘出席等期待值必須寫進契約,否則事後認知落差多半難以主張。至於施工方法與工地安全,屬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的施工責任(建築法第15條)。兩者不能互相替代。 下一步怎麼走 實務上建議先確認兩件事:第一,你的案子是否落在建築法第16條、第19條的例外範圍(多數自地自建的住宅並不會);第二,若不在例外範圍,就把重點放在前期的可行性與法規條件釐清,避免圖說完成後才發現分區、退縮或審議條件須大幅調整。這一段可委由建築師先做初步評估;前期釐清所需投入,與後續因條件不符而重新設計、重新送件所增加的時間與費用,孰輕孰重仍須依個案基地條件與案件規模判斷。若您手上已有土地或初步構想,可透過本站諮詢表單說明基地位置與需求,以便就個案條件進一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