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確定要送室內裝修審查的案子,實務上卡住的多半不是「要不要辦」,而是圖說、分工、文件這三件很具體的事。 第一是圖說調不出來。依辦法第23條,申請審核應檢附申請書、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或室內裝修平面圖、申請建築執照之平面圖)及室內裝修圖說。老屋或輾轉買賣過的店面常查不到圖,但這裡有個容易漏掉的前提——須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明檔案資料確無原核准圖說屬實,才得以經開業建築師簽證之現況圖替代,並非自己找不到圖就能直接補畫;「現況與原圖說不符」本身也不是法定得以現況圖替代的事由,落差部分另須釐清是否涉及補辦或回復原狀。現況圖應載明該裝修樓層現況之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與主要構造位置,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是一份要負簽證責任的圖。 第二是分工認錯:設計、施工、簽證在法令上分屬不同資格。第三是文件認錯:許可文件只是准予施工,真正的結案文件是完工後的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缺這張,日後變更使用、營業登記或房屋交易都可能被回頭要求補辦。 法源與「室內裝修」的法定範圍 母法是建築法第77條之2: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者亦同;裝修材料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且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主要構造及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並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細節規定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最近修正民國112年12月11日;2026年7月31日於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證)。該辦法第3條的判準在「是否固著、是否影響防火」,與花了多少錢無關。 行為|是否屬法定「室內裝修」 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屬於 內部牆面裝修|屬於 高度超過地板面1.2公尺之固定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屬於 分間牆變更(增設、拆除、移位)|屬於 壁紙、壁布之黏貼|不屬於 窗簾、家具、地氈之擺設及活動隔屏|不屬於 常見誤解一:「沒動到結構就不用送。」法令看的是天花板、內部牆面、固定隔屏與分間牆這四類行為,不是有沒有動樑柱。天花板重做、隔間重新配置,即使結構完全沒碰,仍屬室內裝修。 誰能設計、誰能施工、誰能簽證 辦法第4條把「室內裝修從業者」限於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室內裝修業三種,第5條再切分業務範圍:建築師承辦的是室內裝修設計(含圖說簽證),施工端由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承接,室內裝修業則視其所置專業技術人員種類,可承接設計或施工。實務上常見的糾紛來源,是承攬施工的團隊未具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登記——設計端雖仍可由建築師簽證送審,但完工後的竣工查驗檢查表須由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室內裝修業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簽章負責,屆時容易卡在找不到具資格者簽證而無法結案。事前確認施工方的登記資格,多數情況能省下後段的補救成本。 從送審到拿到合格證明的流程 依辦法第22條,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審核合格並領得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 階段|主要工作|產出/關卡 1. 圖說設計與掛件|查核使照用途與防火區劃現況、調圖或製作現況圖,備齊權利證明文件與室內裝修圖說|送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 2. 圖說審查|審查文件是否齊全、裝修材料及分間牆構造是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有無妨害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第26條)|補正/審核合格 3. 領取許可文件|由主管建築機關發給許可文件|須張貼於施工地點明顯處 4. 施工|依核定圖說施工;施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仍應依本辦法申請辦理審核(第30條)|施工及展期期限由各地方主管機關訂定;逾期未完工又未展期者,許可文件失效(第29條) 5. 竣工查驗|由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會同室內裝修從業者,向原申請審查機關或機構申請|受理後7日內指派查驗人員現場檢查(第32條第3項) 6. 核發合格證明|查核與驗章圖說相符、檢查表經查驗人員簽證後核發;不合格者通知限期修改|簽證後5日內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另有簡化程序:辦法第33條規定,申請範圍用途為住宅,或申請樓層之室內裝修樓地板面積符合「十層以下樓層及地下室各層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十一層以上樓層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其中之一者,且在裝修範圍內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門窗區劃分隔,並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時,得檢附由開業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章負責之室內裝修圖說,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報施工,並須經主管建築機關核給期限後,才准予進行施工。裝修範圍貫通二層以上者應累加合計,且合計值不得超過任一樓層之最小允許值;主管建築機關對簽章負責項目得視實際需要抽查。工程完竣後,檢附申請書、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經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室內裝修業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竣工查驗合格簽章負責之檢查表申請審查許可,經審核文件齊全後發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是否適用仍須由受理機關依個案認定。 常見誤解二:「住宅也要在三百平方公尺以內才能走簡化程序」「遞件就可以開工」。第33條的要件是「用途為住宅或樓地板面積符合門檻」,兩者擇一,用途為住宅者本身即符合、不再受三百/一百平方公尺限制;但申報施工後仍須經主管建築機關核給期限才准施工,提前動工可能落入建築法第95條之1的處罰。 與變更使用、消防、新建建築物、公寓大廈的連動 變更使用執照:非供公眾使用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變更為他種供公眾使用而涉及室內裝修者,室內裝修部分應併同變更使用執照辦理(第22條第2項)。住宅改補習班、辦公室改餐飲多屬此類。;消防:依第32條第4項,室內裝修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者,應由消防主管機關於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前完成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消防端未結案,建管端的合格證明就發不下來,兩線須從一開始同步排程。;新建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前即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者,依第32條第2項,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後始得使用;涉及原建造執照核定圖樣及說明書變更者,並應依建築法第39條辦理。預售屋客變、交屋前先行施作須留意這道順序。;公寓大廈:使用共用部分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同意並遵守規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多數社區另訂有裝修報備、押金與施工時間規定;動到外牆、管道間、共用管線者尤須先行處理。 最容易卡住的關卡:不是每個案子都補得回來。若建築物本身存有違建、使用執照登載用途與現況不符,或直通樓梯、走廊寬度、防火區劃等防火避難設施不符規定,室內裝修審查實務上會被要求先處理原始違規或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處理不了時,裝修範圍可能須大幅調整,也可能無法通過審查。可行與否、須補正到什麼程度,均須由主管建築機關依個案認定,建議在裝修預算與開店時程敲定前先行評估。 未依規定辦理的法律效果 依建築法第95條之1,違反第77條之2第1項或第2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從業者違規部分,辦法第35條另定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明屬實後報請內政部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室內裝修業務,或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停止換發登記證。從業者一旦受此處分,其承辦案件的簽證與後續結案作業可能受到影響,這也是確認登記資格的實際理由。 費用結構與時程:影響因素比單價重要 室內裝修審查的行政成本,通常不是單一價格,而是下列幾塊的組合;實際金額依個案規模、複雜度與所在縣市規定而異,須逐案評估。 費用項目|計費邏輯與主要影響因素 設計與簽證(含現況圖)|原始圖說是否可調閱、無圖時須現場實測並由建築師簽證;裝修樓地板面積、分間牆與防火區劃變更幅度 審查費/規費|依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託審查機構公告收費標準,通常與面積連動 消防圖說審查與竣工查驗|是否新增或變更消防安全設備,由消防主管機關另行收費 竣工查驗與合格證明申請|查驗與補正次數;現場與圖說不符會重複產生成本 變更設計|是否觸及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或耐燃等級——觸及者須重新送審,成本與時程的變動幅度較大 公開的參考基準可查各地建築師公會的建築師酬金標準,惟其僅供參考,實際服務內容與報酬仍依個案議定。時程方面,施工及展期期限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訂定,各縣市並不一致;多數情況下,影響總時程的關鍵是補正次數與建管、消防兩線是否同步,而不是法定作業日數本身。 下一步:先確認使照用途與基地分區 在委託設計之前,建議先把兩件事查清楚:一是建物使用執照登載的用途(決定是否屬供公眾使用、需否併同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二是基地的使用分區與建蔽率、容積率(後續若牽涉增設、外觀變更或營業登記都會用到)。這兩項確認完,才知道案子是單純的室內裝修審查,還是變更使用+裝修的複合案件。 若圖說調不到、現況與使照平面圖落差大,或不確定屬單純裝修還是須併案辦理,建議把使用執照影本、現況照片與規劃構想交給建築師判讀。建築師會協助釐清應走一般審查或簡化申報、需要哪些簽證,並協助整合設計、施工與消防的送審時程。歡迎透過本站諮詢表單提出案件基本資料,安排進一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