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納管的工廠主,處境其實很明確:納管那一關過了,但真正決定能不能拿到特定工廠登記的,是工廠改善計畫這一關。而實務上卡住多數案子的,往往不是法規讀不懂,是「現場跟圖說對不起來」。 時間軸先講清楚。工廠管理輔導法民國108年修正條文自109年3月20日施行,申請納管期限已於111年3月19日屆滿,提出工廠改善計畫的期限也已於112年3月19日屆滿。多數仍在流程中的案子,是已納管並已提出改善計畫者;另有曾依第34條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適用工輔法第28條之6的不同路徑(該路徑之申請期限亦已屆滿)。個別工廠究竟落在哪一種狀態,仍須以主管機關的納管與核定紀錄為準。 還在跑的時間在後段:改善計畫核定後應於2年內完成改善,有正當理由得於改善期限屆滿前3個月之前申請展延,但展延期間不得逾119年3月19日(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11條);另依同辦法第15條,未於該日前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改善計畫之核定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以本文查證時點民國115年7月31日(2026-07-31)計算,距該日約剩3年7個月,而建築、結構、消防、環保各條線各有各的排隊時間。 納管、改善計畫、特定工廠登記的位置關係 階段|期限狀態(查證時點 2026-07-31)|這一關在確認什麼 申請納管|已於民國111年3月19日屆滿(工輔法第28條之5第1項)|是否為105年5月19日前既有、屬低污染、且不在公告不宜設廠地區 提出工廠改善計畫|已於民國112年3月19日屆滿(工輔法第28條之5第1項;辦法第8條、第9條)|改善範圍、項目與預計期限是否具體可行 執行改善|核定之日起2年內完成,展延不得逾119年3月19日(辦法第11條)|現場是否確實依核定內容完成建築、消防、環保等改善 申請特定工廠登記|須於119年3月19日前取得,逾期核定失效(辦法第15條)|環保、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機關之核准文件是否齊備,並通過聯合審查與現場會勘 用地變更編定|取得特登後另案辦理,須繳交回饋金(工輔法第28條之10)|土地能否依法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市面上仍看得到「現在還可以申請納管」的說法,這是舊資訊:納管與改善計畫提出的期限都已屆滿。另有兩點常被忽略。其一,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並不等於土地建物已合法;依工輔法第28條之7、辦法第17條,特定工廠仍應每年(每年3月19日前繳交當年度金額)繳交營運管理金,至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或特定工廠登記失效之日止;未依規定繳交者,主管機關應先通知於30日內補繳,屆期仍未繳交才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其二,特定工廠登記本身有落日期限——依工輔法第28條之5第7項,其有效期限至該次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20年止,即民國129年3月19日。換言之,特登是取得合法身分的過渡安排,土地與建物的合法化仍須另循用地變更編定與建照使照途徑完成。 改善計畫要處理哪些面向 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9條,改善計畫階段寫的是「怎麼改」,取得特登階段交的則是「已經改好的證明」。 面向|改善計畫階段應載明|申請特登時要換成的文件 建築|廠房及建築物面積、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面積計算表;已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標準者之改善措施|已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標準者,須檢附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書或鑑定報告書(辦法第15條第1項);是否已達該標準,依建築法第5條及內政部公告之範圍認定,須向主管機關確認 消防|消防安全改善措施;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之改善|消防主管機關核發之審查查驗核准或證明文件 環保|屬低污染事業之說明及環境改善措施,含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機制|環保主管機關出具之核准或許可證明、廢(污)水排放許可或同意文件 其他個案適用法令|用水量達水利法第54條之3規定者之改善措施;位於山坡地者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定有設廠標準者之符合性說明|合法水源證明、水土保持計畫完工證明、符合設廠標準之說明文件 誰簽哪一份:建築師與各專業技師的分工 專業|負責的部分|備註 建築師|現況測繪與圖說建立、既有建物範圍界定與面積計算、建築法規符合性查核、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判定、各專業界面整合|辦法第15條第1項第6款僅規定「已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標準者」須檢附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書或鑑定報告書,未明定出具人資格,亦即並非每一件都需要這份文件。可受理之出具人與文件格式由各縣市主管機關認定,送件前務必先向所在地建管與經發主管機關確認,避免鑑定做完才發現格式不符 土木或結構工程技師|結構現況鑑定、耐震評估、必要時之補強設計與監造|與建築師之分工視建物構造型式、地方受理慣例與個案需要而定,並非固定由某一方辦理 消防設備師(士)|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與竣工查驗送件|設計監造須由消防設備師(士)辦理,並須另經消防主管機關審查、查驗核准,不是簽證完成即告確定 環保與水土保持部分,另由環境工程等相關技師、環保專責人員或水土保持技師辦理,範圍依廠內製程、環保法令管制規模與是否位於山坡地而定。 送件前業主要先備妥的資料 既有建物範圍與年份佐證:依辦法第4條,須檢附民國105年5月19日以前拍攝之航照圖,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再命補提接(用)水電證明、地形圖、使用執照、房屋稅單、建物登記證明或戶口遷入證明。航照圖是不可替代的必附文件——同條第2項雖允許以行政或司法機關製作之文書替代製造加工事實之證明,但明定航照圖仍應檢附;製造加工事實與製程資料:電費單據、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工業團體會員登記等;並備機器設備配置圖(註明用電容量及熱能)、主要產品製造流程圖與用水量;土地權利與現況圖說: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屬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另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並備廠地位置圖、土地使用現況配置圖,以及所有權人同意書或租賃契約;區位查詢結果: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是否位於公告不宜設立工廠之地區、是否位於山坡地或其他環境敏感地區 實務上常見的四個卡關點 現況與圖說不符:既有廠房多半沒有原始圖說。依辦法第15條,地方主管機關組成聯合審查小組並應辦理現場會勘,圖上沒有的隔間、夾層、增設雨遮,會在會勘時被要求說明或處理。;105年5月19日後的增建未先釐清:納管與特登的建築物範圍,係以105年5月19日以前既存之建築物為基礎;該日之後才增建的部分不在範圍內,性質上屬違章建築,應依建築法及各該縣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處理,不會因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而一併合法化。圖說應依現況據實測繪,不得為求過關而漏繪或隱匿;正確做法是先完成現況盤點,明確區分「既有」與「其後增建」,再就增建部分向建管及經發主管機關確認處理方式。;低估各專業的排隊時間:結構鑑定、補強設計與施工、消防設備設計監造與查驗、環保許可申辦,彼此有依存順序(例如結構補強尚未完成時,消防竣工查驗通常不易通過),難以完全併行。;期限逼近才啟動:依辦法第15條,聯合審查期間以6個月為限,且補正期間不計入該6個月——換言之文件被要求補正時,實際耗時會超過6個月。若須申請展延改善期限,依第11條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3個月之前提出,該審查另以3個月為限。這些期間相加,實務上宜從119年3月19日往前抓足緩衝,而非以該日為起算基準。 誠實提醒:並非所有已納管的工廠最終都能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依工輔法第28條之5第1項但書,有三種情形本即不得申請納管:一、產品依法令禁止製造者;二、中央主管機關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公告不宜設立工廠者;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不宜設立工廠者(地方公告須經中央同意,並非各縣市可逕自認定)。不宜設廠地區的實際範圍由公告決定、且會隨時更新,請以經濟部主管之工廠管理輔導專區現行公告,以及環境敏感地區查詢結果為準(查證時點:2026-07-31)。此外,未於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者,其改善計畫之核定將失其效力。區位與態樣屬於前提條件,不是靠設計調整或簽證能夠補救,建議在投入改善工程前先行確認。 費用大致由哪些項目組成 專業服務費:建築師與各技師的查核、圖說、鑑定與簽證,主要受既有廠房面積、樓層數、構造型式與既有圖說完整程度影響;現況測繪費:多數既有工廠沒有可用的原始圖說,需重新實測建檔,是常被漏估的一項;改善工程費:結構補強、防火區劃、消防安全設備新設或改善、廢(污)水處理設施等,通常占比較高、變動幅度也較大;規費與公法上負擔:審查規費,以及納管輔導金(工輔法第28條之5第2項、辦法第5條)與營運管理金(同法第28條之7、辦法第17條)。這兩筆屬法定公課、金額訂在辦法裡,可自行預估:均依廠地面積計算,300平方公尺以內每年新臺幣2萬元,超過部分每增100平方公尺加計5千元(不足100平方公尺以100平方公尺計),每件每年上限10萬元。辦法於民國115年5月18日修正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因重大經濟變故、重大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情事,提出一定期間內之雙金優惠調整方案,陳報經濟部核定後實施;惟該優惠限於115年3月20日起計收之金額才有適用,且各縣市是否提出方案並不相同,須向所在地主管機關查詢。取得特登後辦理用地變更編定,另須依第28條之10繳交回饋金,撥交農業發展基金 各地建築師公會訂有建築師酬金標準可供參考,惟該標準僅為公開參考基準,鑑定、簽證與改善計畫類案件的實際費用仍依個案範圍與複雜度議定。工程費部分更會因結構鑑定結果出現相當落差,建議在鑑定完成前,先不要把整體預算抓死。 下一步建議怎麼走 如果改善計畫已經核定,建議先處理兩件事。一是把現況實測圖說補齊,確認圖上範圍與105年5月19日航照圖對得起來;二是先確認廠房是否已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標準——若已達標準,宜及早進行結構初步評估,因為需不需要補強會直接影響預算量體與施工時程;若未達標準,送件文件要求不同,仍建議就既有結構安全自行盤點。這兩項確定之後,消防與環保的送件順序才排得出來。 改善計畫橫跨建築、結構、消防、環保多個界面,實務上較穩妥的做法,是由建築師先做整體法規符合性查核與界面整合,再分頭委由各專業技師辦理,避免各自作業、最後在聯合審查會勘時互相牴觸。若想就個案討論可行性與時程安排,歡迎透過本站諮詢表單留下基地位置、現況照片與既有圖說資料,由建築師協助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