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建照要多少錢?」是起造人最先問、也最難得到清楚答案的一題。原因不是沒人願意說,而是這個問題的答案根本不是一個數字,而是七八筆性質不同、付給不同對象的錢:有的是政府規費,有的是專業服務酬金,有的只有在特定條件下才會出現。把它們混成一個總價,就分不清哪一筆是行情、哪一筆是你的案子特有的。 本文只拆「結構」,不報價:每一筆錢付給誰、法律上怎麼來的、什麼情況下才會多出來。 以下內容以民國 115 年(2026 年)10 月 1 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與桃園市主管法規共用系統現行條文為準;規費標準各縣市不同,本文以桃園市為例。範圍是「從前期查證到領得建造執照」,領照之後的營造與使用階段不在內。 先看全貌:這七筆錢各付給誰 費用|付給誰|法律上怎麼來的 建築師設計與監造酬金|建築師|建築師與委託人事前以書面契約訂定工作範圍與酬金(建築師法第 22 條);建築師公會訂有酬金標準可供參考(第 37 條) 專業技師簽證費(結構、設備)|專業工業技師|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專業工業技師負責,建築師負連帶責任(建築法第 13 條;建築師法第 19 條) 地基調查(地質鑽探等)|鑽探或大地工程業者|建築基地應辦理地基調查並提出報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64 條) 測量、鑑界|地政事務所或測量業者|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依中央地政機關訂定的標準收取(土地法第 47-2 條) 建築線指定(示)規費|桃園市政府|依桃園市建築線指定或指示收費標準收取(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 建造執照規費|桃園市政府|按建築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以下(建築法第 29 條) 審查或鑑定費(特殊情形)|受委託的專家、機關或團體|特殊結構或設備的建築物,審查或鑑定費用由起造人負擔(建築法第 34 條) 常見誤解:「建照費」就是付給政府的那一筆。政府規費在法律上有明確上限(造價的千分之一),而且只是這張清單裡的一項;真正會讓預算差很多的,是專業服務、調查,以及你的案子是否落入「看條件才會多出來」的那幾種情形。 規費:法律只給一條公式 建築法第 29 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執照時,向起造人或所有人收取規費或工本費: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以下的規費;如有變更設計,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以下;使用執照只收執照工本費;拆除執照免費發給。 用算術看比例:造價 3,000 萬元的案子,建造執照規費的法定上限是 3 萬元(3,000 萬元 × 千分之一)。這是「上限」,實際金額依主管機關核算結果為準。至於造價怎麼認定,各縣市有自己公布的標準,桃園市有「桃園市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表」,應以主管機關公布的版本為準。 建築師費與技師費:最大的一筆,也最要看清楚工作範圍 建築師法第 22 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業務,其工作範圍及應收酬金,應與委託人於事前訂立書面契約,共同遵守;第 37 條則規定建築師公會應訂立業務章則,載明受取酬金標準等事項。這些公會標準屬於參考基準,實際依個案議定,本文不列任何金額或費率。 另一個要看清楚的地方是「設計」與「監造」。建築師法第 19 條把兩者的責任分開規定:受委託設計者,應負該工程設計的責任;受委託監造者,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的責任。報價單上寫的若只是設計與申請,就要另外確認監造如何處理。 技師簽證費則取決於建築物條件。依建築法第 13 條但書與建築師法第 19 條,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除了「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之外,都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的專業工業技師負責,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建築物條件|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要不要交給專業技師 五層以下,且非供公眾使用|依條文可不必交由專業技師,由建築師負責 超過五層,或供公眾使用|應交由專業工業技師負責,建築師負連帶責任,因此會有技師簽證費 「是否供公眾使用」要依個案的用途判定,不能只看外觀,這也是估算前一定要先和建築師確認的第一件事。 地基調查:不是每案都要鑽探,但門檻很明確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64 條規定,建築基地應依建築物的規劃與設計辦理地基調查並提出報告;調查方式包括資料蒐集、現地踏勘或地下探勘,地下探勘方法含鑽孔、圓錐貫入孔、探查坑等。是否一定要探勘,看建築物條件: 基地條件|地基調查要求(構造編第 64 條) 五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應進行地下探勘 四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且基礎開挖深度在 5 公尺以內|得引用鄰地既有「可靠」的地下探勘資料設計基礎;無可靠資料可引用者,仍須依規定調查 同上,但建築面積在 600 平方公尺以上|應進行地下探勘 有特殊情形|須增加調查內容:五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且位於砂土層有液化之虞者,辦理液化潛能分析;位於坡地者,辦理基地穩定性調查;位於谷地堆積地形或特殊地質構造區者,另有調查項目 桃園市另有一層要求:依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9 條,申請建造執照應檢附地基調查報告;建築基地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調查報告內容還應包括經審查通過的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與證明文件。 這一項在鑽探之外會另有費用與時間。 審查與鑑定:特殊情形才有,而且由起造人負擔 建築法第 34 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法簽證負責;對於特殊結構或設備的建築物,並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的專家或機關、團體審查或鑑定,其費用由起造人負擔。 桃園市另規定,市府得委託建築師公會或專業技術團體協助辦理建築執照的審查(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47 條第 2 項)。 還有一個選項是「預審」。依建築法第 34-1 條,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得先列舉建築有關事項、檢附圖樣、繳納費用,申請主管機關預為審查,審查時應特重建築結構安全;經審定合格的,起造人自審定合格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審定結果申請建造執照,主管機關就審定事項應予認可。預審是否值得,要看案子本身的不確定性有多高,由建築師評估。 建築線與測量 建築線的規費,依市府公告標準收取(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授權市府訂定)。 測量方面,土地法第 47-2 條授權中央地政機關訂定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現行為「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民國 112 年 1 月 13 日修正)。是否需要鑑界或複丈,取決於地界是否明確。 看條件才會多出來的錢 你的案子如果…|會多出什麼|依據 超過五層,或供公眾使用|專業技師簽證費、地下探勘|建築法第 13 條;構造編第 64 條 位於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與地質安全評估報告(須審查通過)|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9 條 屬特殊結構或設備的建築物|專家或機關團體的審查或鑑定費(起造人負擔)|建築法第 34 條 想先確認結構或規定是否可行|預審費用|建築法第 34-1 條 申請後要變更設計|變更部分另收規費|建築法第 29 條 前方道路舖面、排水溝尚未闢築完成|出入通路與排水系統的拓築工程|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18 條 地界不明、需要鑑界|複丈費|土地法第 47-2 條 領照之後還有的錢(不在本文範圍,但別漏) 使用執照只收工本費、拆除執照免費(建築法第 29 條)。營建工程另須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6 條規定,營建工程向營建業主徵收,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第 17 條),徵收方式、計算與繳納期限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辦法。至於營造工程款,才是整個案子最大的一筆,不屬於「申請建照」的範圍。 誠實說:這幾種情況,預算最容易失準 還沒做地基調查就先抓預算。 地層狀況在探勘之前是未知數,基礎設計與結構量體都可能因此調整。;把規費當成主要成本。 規費有法定上限(造價的千分之一),真正讓總預算浮動的,是調查、技師與施工階段。;前方公共設施尚未闢築。 路面與排水溝的拓築,可能是意料之外的一筆。;領照之後才變更設計。 變更部分要另計規費(建築法第 29 條),圖說與簽證通常也要跟著調整。 還沒看過基地條件、用途與層數就報出的「建照總價」,只能當粗估。 下一步怎麼做 建議的順序是:先確認建築物的層數與用途(它決定技師簽證與地基調查的要求),再確認基地條件(是不是地質敏感區?臨路與排水狀況如何?地界是否明確?),最後才請建築師依這份清單估算各項費用。順序反了,容易拿到一份看起來很完整、其實漏了好幾項的報價。 如果你手上有案子要評估預算,可以透過本站諮詢表單提出,由建築師依基地、用途與層數協助拆出費用結構,說明哪幾項是各案共通的、哪幾項要看條件,再決定是否進入設計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