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我已經有了,建築師幫我蓋個章就好,多少錢?」特定工廠合法化、室內裝修、農業設施的業主,常帶著這句話開始詢價。想省下設計費、只補一個合法簽證,出發點可以理解。 但真正的卡點是:建築法上的「簽證」不是蓋章這個動作,而是一組法律責任的移轉。建築師簽章的那一刻,等於承諾圖說與現況、與法規相符;日後若查出不符,責任原則上回到簽證人身上,難以因為「圖是業主自己找人畫的」而主張免責。 所以價格談不攏,多半不是對「蓋章行情」認知有落差,而是對「這個章背後要做多少查核」認知有落差。把責任範圍講清楚,費用結構就看得懂了。 「簽證」在法律上是什麼 主管機關的審查限於法定規定項目,其餘由簽證人負責;建築法第26條並明定核發執照僅為對申請建造、使用或拆除之許可,不等於認證圖說全部正確。以下為直接相關的現行條文(查證日 2026-07-31)。 法條|條文重點|對業主的白話意義 建築法第34條|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審查限於法定項目,其餘責任在簽證人 建築師法第17條|圖說應合於建築法及據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設計內容應能使營造業及其他設備廠商正確估價、按照施工|圖要細到能據以估價施工,不是有張圖就算數 建築師法第45條、第46條|懲戒種類含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第45條);違反第17條或第18條者,依第46條第4款懲戒|簽錯的代價可能是執業資格 「只蓋章、不看圖」在實務上並不是一種可以正當承接的服務型態。要求「不到現場、不核圖、直接簽名用印」,對建築師而言可能違反建築師法第17條、依同法第46條第4款受懲戒;對業主而言,日後若被查出圖說與現況不符,起造人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可能面臨限期補正、限期改善或行政處分,實際處置由主管建築機關依個案認定。 哪些情形「只委託簽證」較可行 案件類型|常見委託型態|實務說明 特定工廠合法化(建物部分)|現況丈量、補繪圖說+簽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5;該條納管與改善計畫之申請期間均已屆滿(見下方提醒),須先確認個案身分 室內裝修審查|圖說審核+竣工查驗|從業者限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室內裝修業;符合住宅用途或一定樓地板面積規模,且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區劃分隔者,得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3條以「申報施工」辦理,並非免審查 農業設施|視是否須請領建造執照|是否屬容許使用、可否免請建照,涉設施類別、面積與是否為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設施,各縣市審查作法差異大,須先向農業主管機關確認 新建、增建、改建、變更使用|多數須全案設計及監造|涉建築法第39條依核定圖說施工、第56條勘驗申報、第70條使用執照須會同監造人申請 時效提醒(查證日 2026-07-31):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5各項期間以「民國108年6月27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算,該修正條文自民國109年3月20日施行,故申請納管之2年期間(至民國111年3月19日)、提出工廠改善計畫之3年期間(至民國112年3月19日)均已屆滿。尚未納管者,不宜逕行假設現在補繪圖說、找建築師簽證即可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應先向工廠所在地經濟發展(工商)主管機關確認個案身分與可行程序;建築師的簽證無法取代主管機關對納管資格的認定。 判斷關鍵不在案子大小,而在兩件事:圖說要不要重新產生、施工階段要不要有人具名負責。需要申報勘驗、或需在使用執照上列名監造人,就已超出單純圖說簽證的範圍。 費用是由哪些成本組成 建築師法第22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業務,其工作範圍及應收酬金應與委託人事前訂立書面契約。所以更精準的問法不是「簽證多少錢」,而是「這份契約的工作範圍寫到哪裡」。 費目|內容|常見處理方式(各事務所不一) 現況查核與丈量|到場核對尺寸、構造、防火設施與用途|多數內含,棟數多者另計 圖說審閱或重新繪製|舊圖可用則修正,不可用則重新測繪|差異大,常是主要變數 法規符合性檢討|分區、建蔽容積、防火避難、消防、無障礙|一般內含 送件、補正與簽證用印|掛件、答復審查意見、修圖、簽章|常約定補正輪數上限 勘驗查驗到場與監造|監造屬另一份委託(建築師法第18條、第19條)|按次計或另行委託 規費、公會費、測量、技師費|第三方費用|多為代收代付或另計 上表僅供理解成本結構,各事務所的內含/另計範圍並不一致,實際仍以雙方依建築師法第22條事前訂立之書面契約所載工作範圍為準。另依建築師法第37條,各地建築師公會訂有業務章則與酬金標準,可作議價時的公開參考,惟仍依個案工作範圍議定,並非固定價目表。金額高低的主要變數: 案件類型與受理機關(各縣市要求深度不同);樓地板面積與棟數;既有圖說完整度,以及現況與原核准圖的落差程度;是否涉及結構、消防、機電等須另由專業技師簽證的部分;到場次數、可預期的補正輪數,以及是否包含監造 還有一件不太中聽的事必須先講:簽證是對「圖說符合法規」負責,不是把不合法的現況變成合法的工具。依建築師法第17條,圖說須合於建築法及據以發布之相關法令;若現況本身不符建蔽容積、防火避難或使用地類別等規定,正確的處理順序是先改善現況,改善後仍不符者,實務上也可能得到「無法補正、不能簽」的結論。委託前的現況查核,就是在花大錢之前先確認這件事做不做得成。 聽到「別家報比較便宜」時,建議把兩份報價攤開來比五件事:含不含現況丈量與重新繪圖、幾次補正以內不加價、規費與技師費是內含或另計、含不含監造與勘驗到場、有無依建築師法第22條訂立書面契約載明工作範圍。多數情況下,價差不是行情差異,而是兩邊講的不是同一件工作。 下一步:先確認基地條件,再談委託範圍 談費用之前,務實的順序是先確認基地的法定條件——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建蔽率、容積率、有無禁限建。這些條件會大幅影響案子偏向「補圖說簽證」,還是必須回頭做設計。順帶一提,地目制度已於民國106年廢止,判斷可否使用請看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不要再依地目推論。 查完基本條件後,若手上已有圖說、想確認可行的委託範圍與費用結構,可透過本站諮詢表單說明案件類型、面積與目前進度,並備妥原核准執照與圖說、現況照片、與主管機關往來紀錄。建築師會協助判斷這件事適合走「圖說簽證」,還是需要全案設計及監造,並就工作範圍與可能的補正風險提供評估建議。